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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不宜“越墙”公证

案情:近日有一个当事人前来我处咨询:其名下有一处住宅,于2018年出租给一租客,现租赁合同到期,现其想收回该住宅使用权,因无法联系上该租客,而该租客也未搬离该住房,其用钥匙曾经打开房门,进入该房内,看见房内仍有该租客的一些物件,其表示是否可以将该租客的物件转移至公证处进行保管,同时通过全程摄像、清点造册、纸质记录等方式对现场进行保全证据。

分析:1、该租赁合同对于业主在租赁到期后收回房产的方式没有明确约定,而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且无法律可强行推定业主可自行收回物业;

2、业主没有将钥匙收回,暂且不论该业主对该房产是否有使用权,但是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因该房屋被上了锁,即为该承租人直接占有,业主仅是用备用钥匙打开房门,自行开门有侵犯承租人占有使用权利之嫌;

3、业主擅自将他人物品转移进行保管,不符合保管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公证所针对的任何物品、行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

4、公证仅仅是对现有的物品的现在状况进行保全,对于擅自进入他人私人领域对他人的私人物品或特殊物品进行保全,可能会牵扯隐私权;

5、强行进入他人的房产内的只有拥有强制执行权利的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国安机关,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强行方式进入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对于此类公证,在没有相关的强制性法律文书或条文确定可以强行处理的情况下,我们应当以有违社会公德以及有违真实、合法的情理和法理予以拒绝,公证的“合法”、“ 真实”即是要程序、实体皆合法,真实方可进行。(宣城市敬亭市公证处 开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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