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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委托公证要强化责任意识

案情:近日,有一对夫妻前来我处咨询房产委托过户事项,其讲述主要内容如下:男士的父亲身患重病,其名下有一处房产,打算在去世之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因其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前往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等手续,希望通过上门为其老父亲办理委托公证来解决不能亲自前往的难题。男士表示:我的父亲就快不行了,怕是撑不了两天了,委托书能不能尽快出,委托的期限能不能尽可能的长,我怕父亲走了以后,办起来比较麻烦。

分析: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的相关意见第82条规定:委托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人的委托行为仍然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代理行为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限终止的,(4)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而继续完成的。

对于委托行为,作为公证人员基于职权主要探知的应是委托人的身份真实性、行为能力有无以及代理权授予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以上三要件即可,但是公证具有预防纠纷的职能,对于可能产生纠纷的情况,应要避免,纵使对于委托人死亡后代理权限的有效性不由我单位进行认定,但是我们公证人在知道可能产生对委托人不利后果后,应告知当事人风险情形以及我们的审查义务及内容。

综上所述,对于简单的委托行为,可以不用审查婚姻、房产等信息,对于授予处分权等重大行为,我们应予以审查婚姻、房产等信息。对于委托人死亡,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我们应告知当事人:已不在我们的追踪审查范围,应由法院认定。(宣城市敬亭公证处 开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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