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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对***号小型轿车与行人碰撞痕迹、形态、速度进行鉴定

【案情简介】

2021年08月19日09时21分许,我队接110指令称:在六郎镇菜市场内发生一起电动二轮车与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电动二轮车离开现场。经调查,***驾驶无号牌“欧派”牌电动二轮车与***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刮擦,造成人力三轮车侧翻,***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

我所鉴定人员葛辉、周元枝于2021年08月19日在芜湖县六郎镇六郎万家小友车行,依据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相关规定对甲车、乙车痕迹进行检验,依据GA/T50-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相关方法进行照相取证;于2021年09月17日在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对委托鉴定事项作出鉴定意见。

受检车辆信息:

1.无号牌“欧派”牌电动二轮车(以下简称甲车)

车架号:***

2.人力三轮车(以下简称乙车)

车辆品牌:***

(二)使用设备

照相机3(AHDZSJ/YQ-HJ-03)、塔尺(AHDZSJ/YQ-HJ-08)

(三)检验所见

1.甲车

(1)车体主色为蓝色,车架号为“***”。

(2)前围板左侧面距地56cm-60cm及65cm-68cm区间见由前向后的碰刮蓝色漆膜减层及锈迹加层痕迹,前轮挡泥板左侧面距地29cm-31cm区间见碰撞破损及刮痕,并伴有锈迹加层。

2.乙车

(1)车体成色较旧,表面附着锈迹。

(2)车箱右侧展宽平台后部距地65cm-66cm区间见碰刮条状锈迹减层及蓝色漆膜加层痕迹,且下方支架距地57cm-60cm区间见锈迹减层痕迹,右后轮轮轴外部固定螺母距地约30cm处见碰撞油泥减层痕迹。

【分析说明】

检验所见甲车前围板左侧面距地56cm-60cm及65cm-68cm区间由前向后的碰刮蓝色漆膜减层及锈迹加层痕迹,前轮挡泥板左侧面距地29cm-31cm区间碰撞破损及刮痕,并伴有锈迹加层;乙车车箱右侧展宽平台后部距地65cm-66cm区间碰刮条状锈迹减层及蓝色漆膜加层痕迹,且下方支架距地57cm-60cm区间锈迹减层痕迹,右后轮轮轴外部固定螺母距地约30cm处碰撞油泥减层痕迹;经比对,两车上述痕迹距地高度可以形成对应,痕迹处的物质转移具有相互造痕与承痕的对应关系,符合甲车左前部与乙车右侧后部碰撞形成机理。

综上所述,分析认为:甲车左前部与乙车右侧后部发生了碰撞,检见两车对应痕迹吻合。

【鉴定意见】

无号牌“欧派”牌电动二轮车左前部与人力三轮车右侧后部发生了碰撞,检见两车对应痕迹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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