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与处理】
在调查了解阶段,司法所工作人员就纠纷相关事项向双方进行核实。王某表示自家送给江某家礼金60000元、改口费6000元,是在订婚时带过去的,有媒人可以证明。同时,王某家为筹备婚礼购买订婚钻戒和金首饰(金项链、金手镯、金耳坠),并在巢湖某酒店交付婚宴定金,均有票据可以证明,价值合计十万余元,江某也要赔偿。江某表示礼金在婚礼筹备时已经分成十几份打礼给了亲戚,送出去的礼没办法要回来,并且部分彩礼已用于王某房子装修,家电等相关物品也都放在王某的房子里,自己并没有占有。江某认为王某家对自己刻意隐瞒相关疾病,双方取消婚约的过错在于王某,王某应当向自己赔偿精神损失。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案情后,稳定双方情绪,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一方面释法析理,先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说明此种情况下,女方应当返还男方彩礼,同时指出男方给付的部分财物不能认定为彩礼,可以不返还;另一方面指出纠纷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即调解和诉讼。但若走司法程序,时间和经济成本都会增加。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的工作,双方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江某同意一次性返还王某彩礼和财物折价共计人民币30000元整,于本协议签订之时当场给付王某。王某及其家人在收到上述30000元后,不得再向江某及其家人主张任何形式的返还和赔偿。
至此,该件婚约财产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律分析】
(一)婚约财产案件中彩礼的性质是什么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彩礼的给付一般可以视为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的前提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因此,彩礼给付是附带条件的赠与。
但需要注意的是,彩礼虽具有类似赠与的行为,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对于给予其彩礼的行为视为赠与行为的抗辩,从司法实践来说并不支持。从契约的角度来看,给与和收受结婚彩礼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契约成立阶段。由于有了给与和收受结婚彩礼的行为,才使得婚姻关系由成立阶段向生效阶段过渡有了一定的保证。此后,如果婚姻关系没有生效,那么,当事人收受结婚彩礼的行为就违背了当初订约双方的本意,理应予以返还。如果婚姻关系生效后,结婚彩礼的作用也就完成了,送结婚彩礼的一方自然没有索回结婚彩礼的法律依据。
(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结婚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解释虽然没有概括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收受的结婚彩礼应当返还。本案中,王某和江某之间虽以结婚为目的,但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事实长期同居共同生活,因此江某方应当返还彩礼。
(三)在具体案件中彩礼的范围应当如何认定
虽然我国法律对具体彩礼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当前实践中,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对以下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达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因此,实践中彩礼的界定范围一般指一方在结婚之前给付的具有明显订立婚约意思的价值较大的财物,如现金、首饰、传家宝、汽车、房屋等。而为了培养感情、取悦对方,送给对方价值较小的财物,如衣服、小首饰、小礼物不宜认定为彩礼,属于一般赠与。一方为了缔结婚姻而与另一方共同的花费,如婚宴、酒席等,不宜认定为彩礼。因此在本案中,王某和江某之间为筹备婚姻所花费的婚宴、婚房装修以及王某所主张的恋爱期间礼物红包之类的,均不能认定为彩礼,王某所主张的十万余元并没有法律依据,对上述费用进行扣除后,双方达成的返还彩礼30000元的协议基本符合事实。
【典型意义】
婚约作为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先约定,订婚送彩礼是世代相传的习俗,所以这类婚姻家庭纠纷在民间一直较为常见。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此类案件也越来越多,尤其在农村地区,由于青年男女平常大部分时间在外务工,双方往往由于缺少时间互相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从而导致类似问题频发,所以本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
一是要正确适用返还彩礼的情形,并非所有情况下由男女双方婚姻感情问题引申出的情形都适用,也并非登记结婚后就必然不用返还彩礼,需要在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是如何正确区分依习俗给付的彩礼与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赠与行为至关重要,要结合彩礼使用等具体情形,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同时注意把握返还额度。
三是对彩礼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要注重引导,可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的方式处理,进而有效缓和矛盾,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