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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赡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受援人李某是一名90岁的老人,婚姻存续期间共生育了五名子女,分别是陈甲(女)、陈乙(女)陈丙(女)、陈丁(男)、陈戊(男)。三名女儿和儿子陈丁成婚后,受援人即随当时未婚的陈戊一直生活,在其结婚后,帮助照顾其子女和生活起居,一起共同生活了多年。随着受援人的身体日渐衰老,照顾受援人的职责由陈戊的妻子负担。一直过了多年,直至陈戊的妻子罹患癌症,后期需要治疗,难以再有时间和精力去照顾受援人,陈戊本人也因为工作原因分身乏术,不得已之下将受援人送往外面租房居住,由陈戊在工作空闲时间里照顾受援人的生活起居。

在受援人租房期间,租房费用均由陈戊承担,受援人的各项政府补贴只能维持其平时的吃药和基本生活费用,陈戊也因家庭经济状况变差难以再负担相关的费用,于是向其余兄弟姐妹求助,希望大家都能出一份力。但多次沟通未果,受援人也感到心寒,遂向宣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宣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受援人的申请后,依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四项“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审核符合法律援助范围,遂指派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幸会为受援人赡养费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在接到宣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当即联系了受援人,但因受援人年纪太大,行动也不方便,承办律师主动前往其住所去了解情况,同时,也联系了受援人的五名子女,约定时间大家共同在受援人现在的住所就赡养一事进行协商。

经过了解得知,除了陈戊以外,其余四个子女不愿意赡养受援人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五名子女在之前签过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受援人的赡养义务由陈戊负责,其余子女不必承担;另一方面,除了陈戊以外的其余几名子女所述,是因为受援人年轻时,就“偏心”小儿子(即陈戊),并且受援人所享有的各项政府补贴等费用均由陈戊“所有”,因为上述原因,所以现在几名子女均不愿因承担受援人的赡养义务。

在承办律师与受援人和其子女的沟通过程中,双方情绪都很激动,子女因为受援人年轻时的“偏心”和之前五名子女立下的“协议”,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去赡养,受援人认为自己一生共育有多名子女,现在年纪大了,却没有人愿意赡养而晚年悲惨。承办律师认真耐心的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从法律和道德角度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告诉子女赡养老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就不能放弃,即使之前约定由陈戊赡养,也因违背了公序良俗而无效。赡养是一项法定义务,如果简单通过诉讼方式,即使法院判决了子女的赡养行为,后期一旦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也难以和金钱之债一样去申请强制执行,最重要的还是需要各方当事人内化于心的一个法律遵守和道德伦理的约束。承办律师正是考虑到这些方面,所以在首次见面的时候,就希望能促成双方的一个和解,不倡导双方“对簿公堂”,节约司法资源,快速解决问题,同时也避免伤害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情感。最终,由于双方“矛盾”已久,各方之间难以达成一个合理有效的赡养方案,再加上受援人看到子女都不愿意赡养,情绪激动,要求将各方都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能公正判决,承办律师在前期了解后,多次与双方沟通未果,只能将案件诉至法院,曾经的一家人变成了对簿公堂的对立方。

本案在开庭审理时,法官考虑到了本案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诉讼案件,也是牵扯到大量家庭内部矛盾,开庭时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从八点半一直持续到十二点半,不断和各方当事人阐释利弊,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受援人从现居住的房屋迁至养老院,每月的花销费用,除去受援人本人的各项补贴,由陈丁和陈戊负担,其余人负责受援人平时的生活起居等事宜。

【案件点评】从案件的法律关系和难易程度来看,本案是一起极为简单的赡养费案件,但站在受援人角度,尤其在受援人和对方是母女(子)关系的前提下,本案并不能简单机械的当做一般的诉讼案件来处理。承办律师在受到宣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第一时间在和各方当事人做了积极的沟通,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希望通过有效的沟通,能解决受援人的问题,同时父母子女关系之间也能得到改善。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四个小时,法官和承办律师耐心的听取了各方的陈述,积极开导并从法律和道德角度进行了阐述,被告们从刚开始的对承办律师的不理解,认为承办律师并不了解情况,就诉至法院的行为,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到最后理解并配合解决矛盾,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在本案调解结束后,承办律师收到了受援人一家人送来的锦旗,一方面是对前期工作的认可,更多的是对承办律师积极对待案件,从受援人和案件性质出发,在不扩大任何矛盾的前提下,解决问题的赞赏,这次赡养费问题解决,不仅解决了受援人赡养的问题,也让家庭成员的之间的矛盾得到了解决。

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一情况的出现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应加大赡养老人的法治宣传教育,当然赡养并不仅仅只是需要法律的约束,更重要的是内化于心的一个道德的约束,加强道德教育也尤为重要。(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  余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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