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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朱某某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古语云“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然现年七旬的朱某某的晚年生活不但没有享受到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就连最基本的养老都成了问题。2020年5月28日,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走进一位老者,在他人的陪同下倾诉自己的不幸,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见状安抚其焦躁情绪,询问有关情况。经了解,其与前夫金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三个儿子(长子1974年出生、次子1977年出生、小儿子1980年出生),后因前夫金某某好赌且无家庭责任心,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然金某某非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一味的指责朱某某不是贤妻良母,提出要与朱某某离婚,朱某某顾及三个儿子尚小不同意离婚,谁知为达到离婚目的,不惜通过吞食大量药片自杀来逼迫朱某某,朱某某不堪忍受金某某过激自绝行为及金某某近亲属的一再埋怨,无奈之下于1987年3月26日与金某某到原毕桥民政办协商办理离婚手续。在办理离婚登记人员的劝说下,金某某同意将小儿子交由朱某某抚养,双方至此协商一致办理了离婚手续。然离婚后,小儿子在朱某某处生活一月余就自行返回其父金某某住处,朱某某上门要求接回小儿子,但是小儿子拒绝跟随朱某某一起回家,朱某某只能任由小儿子在其父处生活。后因生活所迫,朱某某与同村的一大龄未婚青年黄某重新组建了家庭,婚后其与现任丈夫黄某也未共同生育子女。朱某现已近古稀之年,其身体每况愈下,由于身患慢性结肠炎、胃炎、支气管扩张、肝病等多重病,朱某某劳动能力已完全丧失。现任丈夫系享受低保的居民,每月领取的低保费难以维持两人正常的生活费,朱某某生病住院的费用全靠朱、黄两家的近亲属援助。朱某所在村落的村干部了解到实情,曾想通过民政部门给朱某某申请低保,但由于朱某某有三子,且三个儿子均在经营服装加工厂且经济条件殷实,所以审查结果是朱某某不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毕桥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多次就朱某某的老年赡养事宜找其三子调解,可三子以其母未对他们尽到抚养教育义务明确表示不愿意赡养。朱某某遂在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联系下,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告知朱某某请求给付赡养费符合法律援助政策,并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为保障朱某某的权益尽快得到维护,毕桥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协助中心搜集好申请材料。考虑案件受援人是病态老人,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于2020年5月28日指派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魏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电话联系了受援人,承办律师为便于朱某某特坐车前往其家中,与朱某某办理好委托手续,并进一步了解了案件细节,迅速梳理办案思路。承办律师了解了朱某某三子的家庭条件和基本户籍信息,承办律师前往毕桥派出所户籍科调取了朱某三个儿子的身份信息。考虑到当事人双方毕竟是母子关系,所以承办律师在做通朱某某思想工作后,想要通过调解的方式和平来解决朱某某的赡养问题,承办律师曾多次通过电话沟通和当面约谈的方式来开导朱某某的三个儿子,然三个儿子一致认为,父母离异后,母亲未对他们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她不养我小,我们不会养她老的。还有就是母亲又重新组织家庭了,现任丈夫不养她谁养她。承办律师耐心的向朱某某的三个儿子释理说法,可朱某某的三个儿子就是难以接受现实,坚持拒绝赡养朱某某。无奈之下,承办律师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拟定好起诉状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律师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案三被告有赡养朱某某的法定义务。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三被告以朱某某未对其尽到过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朱某某已经再婚为由,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2020年8月,一审法院对承办律师提交的证据及代理意见予以认可,采纳承办律师意见,依法作出了(2020)皖1821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朱某某与三上诉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但是调解书生效后,三上诉人依旧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间履行支付朱某某金钱的义务,经承办律师与上诉人联系后,仍拖延履行。时至年关,朱某某含泪向承办律师哭诉,承办律师立即为朱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2021年4月,调解书中约定的第一批9000元由法院从三被申请人账户划扣至受援人朱某某的银行卡上,朱某某在激动同时又愁容满面,激动是因为终于拿到第一批赡养费了,能够暂时解决当前的燃眉之急了,愁是因为三个儿子不是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的,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如果后期三个儿子仍不能主动按调解书的约定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那将面临着月月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冗繁过程,这不仅会耗尽其病体的孱弱精力,更会给法院造成巨大的司法资源浪费。承办律师耐心的安抚朱某某,希冀其三个儿子会有所改观,若其三个儿子依旧我行我素,那么也只能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权了。

郎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判决朱某某三子每人承担赡养费每月500元;因病或手术等费用超出年赡养费总额的,超出部分由三子均摊。三子因不服郎溪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调解,但朱某某的三子仍不履行赡养义务,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为朱某某提供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援助。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赡养老人引发的民事案件,焦点在于父母抚养教育子女与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从本案结果我们可以看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都具有法定强制性,但不具有对等性,不能以父母婚姻关系变化,子女以不直接抚养其一方未完全尽到抚养教育义务免除法律规定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再者,孝老爱亲,为人之本,百善孝为先,这是人间真情的永恒旋律,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来讲,都是我们每个成年子女应当履行的义务。

另从本案办案历程可以看到,法援律师办案,依法有依据,办案有信心;依情有动力,办案有决心。经过近一年的时间,历经一审、二审及执行三个阶段,在县法援中心和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下,维权之路一波岂止三折,但正是这些艰难维权,让我们看到了法援律师的专业素养、责任心和使命感,真正让受援人体会到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工作宗旨,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 魏超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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