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安徽省无为籍夫妇钱XX和王XX欲出售其位于无为市的壹套房产,因其不方便亲自办理卖房手续,需要办理委托公证。
2020年9月11日,钱XX和王XX本人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姚某审查了钱XX和王XX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等材料,并向钱XX和王XX告知,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签署委托书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签署委托书后,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仅对当事人的委托行为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委托事项内容的完备性及预期效果性均由其本人自己负责。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委托。钱XX和王XX表示理解,公证员核实过其房产和权利人真实属实,其房产无查封、无抵押的情况下,受理了该公证业务并根据钱XX和王XX的意思代拟了委托书的内容并由他们本人确认后作为他们提供的委托书文本。钱XX和王XX于当日在公证处当公证员面在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公证员于当日为钱XX和王XX出具了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