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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孝顺老人最新法律多少钱(子女拒不赡养高龄老人?律师这样说)

俗话说“养儿防老”,但家住保康县黄堡镇的张大爷却因子女不赡养问题苦恼不已。近日,在保康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张大爷由四个子女轮流赡养,晚年生活得到了保障。

保康县黄堡镇94岁高龄的张大爷与其妻有一儿三女。2009年张大爷的妻子病逝,之后,张大爷一直跟随儿子张某奎生活。如今,张某奎因多种疾病缠身,不仅花光了家里全部积蓄,还欠外债八万余元,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经济收入降低,生活困难,已无力独立赡养张大爷。而张大爷的三个女儿只是逢年过节带礼物回来看望老人,偶尔接老人到家里住几天,未真正履行赡养义务。

无奈之下,今年3月12日,张大爷在其儿子的陪同下,来到保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就子女赡养问题,申请法律援助。张大爷申请子女给付赡养费,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经审核,张大爷符合援助对象和范围,保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场受理此案,并指派黄堡法律服务所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杨大强考虑到张大爷年龄大,行走不方便,便主动上门沟通,听取诉求。之后,杨律师又分别到张大爷三个女儿家中了解情况,三个女儿却各执一词,互相推脱,对老人想去养老院生活的要求坚决表示拒绝。

在走访中,杨律师了解到,张大爷因赡养问题,之前在村委会申请过调解,但因其中一个女儿拒不到场,导致其他子女没有对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杨律师充分了解到张大爷的诉求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月29日,此案在张大爷所在的村委会公开审理,历经3个小时的审理、调解。最终,张大爷的四个子女达成了赡养协议,老人由四个子女轮流赡养,周期为三个月,其间各自负责老人日常生活及生病护理,包括死亡后的安葬。

“‘养儿防老’,儿子赡养父母天经地义,但在儿子因特殊原因无力独立赡养老人时,可要求其他子女共同履行赡养义务。”杨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在此,杨律师提醒,不赡养老人有可能因犯遗弃罪而受到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关于遗弃罪的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襄阳晚报

【来源:襄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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