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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及附带民事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8日至5月17日,高某某、唐某某驾驶一艘渔船,先后三次利用电瓶、逆变器、电捞兜等明令禁止的电捕鱼工具,在长江干线安庆段安庆长江公路大桥下游两公里南岸附近水域,非法捕捞长江野生鱼。2019年5月8日凌晨2时至4时许,高某某、唐某某驾驶一艘渔船在上述水域,利用明令禁止的电捕鱼工具,捕获江鱼20斤左右。2019年5月10日凌晨2时至4时许,高某某、唐某某在上述水域,利用明令禁止的电捕鱼工具,捕获江鱼100斤左右。2019年5月17日凌晨2时至4时许,高某某、唐某某在上述水域,利用明令禁止的电捕鱼工具,捕获长江野生鱼115.79公斤(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00.2元),在返回码头时二人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7月19日,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将该案移送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徽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唐某某在禁渔期使用非法渔具捕捞导致的生态损失进行评估,认为高某某、唐某某在禁渔期的长江安庆段长江安庆大桥下游2公里处南岸任家墩码头附近水域,采用灭绝式电捕手段捕鱼,该江段位于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验区,其行为具有破坏刀鲚等受保护的水产种质资源、渔业资源、降低长江生物多样性,破坏长江生态、威胁鱼种生存和种群繁衍的生态风险,从维护长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角度考虑,需对长江安庆段长江安庆大桥下游2公里处南岸任家墩码头附件水域进行生态补偿,以恢复该区域生态损害。采用缴纳生态补偿金11873.01元,或者在电捕鱼水域增殖放流鲢鱼苗仔37231尾、鳡鱼苗仔2250尾、鳊鱼苗仔4615尾、鲌鱼苗仔32103尾和江餐鱼仔50058尾均可,另需要承担本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3000元。

2019年8月底,高某某住所地迎江区某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高某某进行社区矫正评估工作时发现,高某无稳定职业,文盲,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请律师。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其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家庭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高某某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准备了法律援助申请材料。迎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核查高某某情况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星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和高某某取得了联系,制作会见笔录,对高某某所涉罪名和量刑的相关法律知识作出了详细解答,高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了清晰认识,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9月12日,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19年9月24日向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劝解下,高某某和同案犯唐某某提前缴纳了生态补偿金和评估鉴定费。承办律师将所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和高某某的认罪态度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希望法院对高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尤其是高某某系初犯、偶犯,在接受调查时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于因其电击捕鱼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补偿金被告人均予以认可,且已经积极缴纳了相关费用。

最终,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同时与唐某某连带偿付生态补偿金11873.01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涉及的既有刑事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附带了民事赔偿。面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热点话题,该案如何及时发挥辩护人的作用,在保障受援人的权益同时更警示教育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是承办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考虑的问题。

该案在刑事方面,被告人对于涉案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承办律师作为辩护人从被告人的涉案情节出发,重点对其进行法律教育,促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补偿费用,以良好的认罪态度争取到缓刑;该案在民事赔偿方面,对于赔偿的数额以及标准,承办律师及时和法院、检察院沟通。虽然生态环境损害的具体损失要经评估机构进行鉴定,但承办律师认真核对鉴定的具体损失项目及数额,保证了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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