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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予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的张某某于2014年10月以个人四套房产作为抵押向安庆市徽商银行某支行贷款280万元,其中,位于安庆市太湖县房产抵押贷款60万元,安庆市区三套房产抵押贷款220万元。申请贷款理由为安庆市太湖县医院住院部大楼及太湖县公安局大楼承建过程中资金需要周转。后因张某某担任负责人的浙江枫叶建设安徽分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承接的一个工程施工时发生了事故,脚手架倒塌致1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处理中,死亡赔偿金178余万元,3名伤者医疗费用及其他赔偿等费用共587余万元,工期延误罚款79万元,合计844余万元。导致最后张某某将申请的280万元贷款款项全部用在了事故的处理中。2015年浙江枫叶建设总公司向徽商银行出具了情况说明。因上述事故,张某某的资金出现了周转困难,在2015年下半年开始就未向徽商银行偿还贷款利息及本金。2017年下半年,徽商银行向安庆市宜秀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某某偿还上述贷款款项本金及利息。2018年2月,张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后一直被羁押,2018年11月13日被太湖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至)。2019年5月28日起张某某在安徽省某监狱服刑改造。张某某自此一直未就贷款偿还的事项与宜秀区法院和徽商银行联系。

2020年5月,宜秀区法院通知张某某,准备对其在徽商银行抵押的四套房产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用以偿还徽商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张某某因在监狱内服刑改造,无法正常的参加此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诉讼。2020年6月16日张某某在监狱内提出申请,2020年6月24日安徽省某监狱法制科向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邮寄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要求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某指派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该案的诉讼执行程序。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于2020年6月26日收到该诉讼代理函后,经研究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于2020年6月26日收到该诉讼代理函后,考虑到张某某因犯组织卖淫罪正在监狱服刑改造,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是否受理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并将案件的相关情况上报请示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和省法律援助中心,征询省厅主管部门和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意见,综合各方面反馈意见,经研究决定对该案不予法律援助,理由如下:

(一)安徽省某监狱法制科转交的张某某申请的事项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故其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主要集中在保护困难群众的基础性法律权益,如人身权利收到损害时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2016年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明确的公民申请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围,主要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等十一项事项。2019年《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主要包括“物权纠纷中的唯一住房所有权确认、排除妨害、修理、重做、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纠纷中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教育机构责任、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责任等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等十一项事项。而张某某所涉及的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均不在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内。

(二)张某某未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且不属于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申请人类型。民事法律援助主要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的法律权益。故申请法律援助的前提应当是经济困难。公民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必须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该案中安徽省某监狱法制科提供的相关文书材料中并没有张某某经济困难的证据,并且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某属于《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情形。

(三)根据张某某对本案情况的陈述可知本案的诉讼程序已终结,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此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也无法继续进行诉讼程序。故安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无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一)《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6.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7.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

8.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10.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11.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所符合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1.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4.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

5.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

6.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

7.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

8.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9.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10.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

11.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12.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本市法律援助对象可申请法律援助事项,除《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外,扩大到下列事项:

1.人格权纠纷中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婚姻自主权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2.物权纠纷中的唯一住房所有权确认、排除妨害、修理、重做、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的离婚、子女抚养权变更、涉及唯一住房或其他财产价值五万元以下的离婚后财产分割及继承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4.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经营权纠纷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5.合同纠纷中的小额(合同金额五万元以下)承揽加工合同、农业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主张民事权益的;

6.侵权责任纠纷中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教育机构责任、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7.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

8.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要求提供法律帮助或对认罪认罚进行见证的案件;

9.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

10.申请办理五万元以下的小额遗产继承,赡养协议、抚养事实、社会公益性捐赠、遗体捐赠、器官捐献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证事项;

11.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需要进行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等司法鉴定的。

本案中,张某某提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不属于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申请人类型,故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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