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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明光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实施监督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化名),男,1999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明光市。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2017年3月17日,李某到明光市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李某出生在一个普通家庭,家中经济情况稍差,其父亲在外务工,母亲在家务农并陪伴李某读书。由于其父亲教育孩子的方式过于简单粗暴,母亲又较为溺爱,使李某养成叛逆的性格和对金钱欲望强烈而又希望不劳而获的价值观,对读书不感兴趣。2015年退学后,整天无所事事,结交一帮不良青年经常出入网吧、歌厅、浴场等场所,父母给的零花钱远远不能满足李某的日常需求。教育的缺失、价值观的扭曲和社会上的各种不良诱惑,让李某跌入犯罪的深渊,2016年5月至8月期间,李某4次参与盗窃电动车的团伙犯罪。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李某报到后,司法所对李某进行了风险评估,结合李某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扶措施。一是严格落实报告制度;二是加强法治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每月参加教育和社区服务均不少于8小时;三是实施手机定位,严格居住地管理;四是加强走访,每月不少于2次;五是采取谈话的方式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发现存在心理问题及时介入。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了及时掌握李某的思想动态和行动轨迹,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综治专干和其父亲组成的矫正小组,对李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2017年3月20日,对李某进行了入矫接收宣告,告知李某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等。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定期报告情况

司法所要求李某在严管期间每周通过电话报告1次,每月当面报告2次,书面报告其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情况,以及思想方面、工作方面、生活方面和遵纪守法等情况。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均不少于8小时。普管期间每周通过电话报告1次,每月当面报告1次,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均不少于8小时。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司法所将李某入矫后的前三个月的管理等级确定为严格管理等级。严管期间,李某能够按照规定如期电话或当面报告个人情况,并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2017年6月19日,司法所根据李某在矫正期间的表现,对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将李某的管理等级调整为普通管理等级,但司法所考虑到李某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社会交往比较复杂,因此对李某始终保持高度关注。2017年9月,司法所发现李某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经常夜不归宿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鉴于李某表现的反常举动,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重新调整为严格管理等级,并且加大走访力度。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李某入矫后,司法所及时对其进行了手机定位,并依法送达了《手机定位告知书》。2017年9月,司法所将李某的管理等级调整为严管后,决定在对其实施手机定位的同时,实施电子腕带定位,利用建立的社区矫正微信群每天进行“共享实时位置”,及时掌握李某的动向。

(六)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所住社区、单位等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每月2次对李某的家庭、所在村委会和其邻居进行实地走访,从侧面了解李某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轨迹,与李某的报告情况进行验证。节假日以及特殊时期,明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和司法所联合对李某加大走访频次,随机实地核实情况。发挥矫正小组作用,村综治专干及时向司法所通报情况。在走访过程中,加强对李某父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宣传,并要求他们积极配合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管,针对李某有时夜不归宿的现象,其父母每晚给司法所所长打电话或发短信告知李某的情况。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况

2017年7月2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拨打李某定位手机时,发现接听电话的不是李某,经核实,李某因缺钱将手机抵押给其朋友。司法所根据规定,认定李某违反手机定位管理规定,人为造成人机分离,提请明光市司法局给予李某书面警告一次;2017年8月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李某定位手机,始终无人接听,电子腕带也因电量不足定位失效,且其父母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直至8月7日,李某才到司法所报到,李某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再次书面警告。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社区矫正大队和司法所对李某进行了训诫谈话,利用其同案犯因多次违反监管规定被依法收监的案例对其开展警示教育,告诫李某要正视自己的错误,莫把法律当儿戏,如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警告3次仍不改正,将会被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通过谈话,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得知,李某未接电话并且未回家过夜是因为怕被其父亲体罚。随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其父亲进行了沟通,希望在教育孩子方面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尊重孩子的人格,要多给予其家庭的关爱和温暖。

在被警告2次和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以后,李某认识到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在社区进行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有明显改变,积极主动接受改造,按时报告和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更加积极主动。每天晚上9点前主动给司法所所长发一条信息报告情况。2017年8月底前,李某找到一份房产销售的工作,有了较为稳定的收入,与父母的关系也比以前融洽了,走上了正常的工作生活轨道。

【小结(或反思)】

对于现实中没有正当生活来源,特别是一些思想还不成熟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很容易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分辨是非、抑制诱惑能力较差造成脱管,甚至重新犯罪。司法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要加强思想状态和行为方面的监督,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要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协调家庭成员多给予关注和关爱,让其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同时,发现不良苗头和倾向要及时纠正,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要及时依法给予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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