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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卜某被不明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6年10月的一天,家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的卜某(66岁)骑电动车路过镜湖区某小区28幢外人行道上时,被一块从高空坠落的红砖块砸中后脑勺,当场身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封锁该栋单元楼,并安排警察逐层排查。但由于该栋单元楼有33层之高,一层3户,总计99户,且没有任何线索,给案件侦查带来了极大困难,无法查明具体的侵权人。

卜某的突然离世,给家人带来了无尽的伤痛,60多岁的老伴整日以泪洗面。更让家人难以接受的是,他们不知道这块砖为什么会从天而降,更不知道谁该对他们的不幸负责。于是,卜某的家属找到了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进行咨询,联系点指引他们向镜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镜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经研究决定,指派经验丰富的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志、张文英共同承办该案。

两位承办律师经协商,初步确定了如下办案思路:首先是要对案件定性,即确定法律关系,才能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经研究,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类型的案件,主要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律关系厘清之后,第二步是确定本案的具体被告,即承办赔偿责任之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此类高空坠物案件中可以要求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但是,立法并没有明确哪些人属于“建筑物的使用人”,而理论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原因使用建筑物的人都属于“建筑物的使用人”。本案涉案建筑物28幢1单元有33层之高,涉案业主近200人。两位律师认为,应当将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作为被告。除此之外,两位律师还想到了一个问题,法律规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但如果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在诉前调查取证中,两位律师发现案涉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在案发当日有多处类似砸中卜某的红砖块没有被及时清理,这无疑增加了安全隐患。两位律师最终将物业公司和除一层以外的96户174名业主以一及开发商均列为被告,被告总计176位。

那么,如何获取涉案建筑物的96户业主的具体身份信息及房屋登记信息?经过艰苦的努力,两位律师充分利用公安机关前期查处中所获得的部分业主身份信息,通过 “以房找人”的策略,向法院申请开具了《律师调查令》,向芜湖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房屋登记信息。为了尽快调查取证,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介入,主动与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联系,开具公函请求协助查询。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在了解了本案的特殊性后也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加班加点提取资料,很快将相关所有业主包括身份信息及房产登记的全部资料均提供给了承办律师。

由于涉及被告人数众多,仅梳理174名业主信息的工作量就极其巨大。从接收法援指派,到收集整理完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历时近半年。而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得知受援人家庭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两位承办律师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费缓免交申请。经过和法院充分沟通,获批诉讼费全额缓交。2017年3月9日,该案终于被法院立案受理。

2017年7月25日,该案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一、关于责任主体范围的认定。在庭审中,多名被告提出28幢楼的1单元和2单元是连接相通的,2单元的住户也有加害可能,故应当追加2单元的业主为共同被告。但两位承办律师认为,不能盲目放大本案可能加害的主体范围,且从本案的事发现场来看,2单元的房屋距离事发地点较远,砖块从1单元坠落至人行道具有高度盖然性。代理律师同时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所讲的“可能加害人”是从遇害人死亡时所处的建筑物位置上来确认加害人的可能性,而死者卜某是在1单元楼下的正中间位置,2单元相对于1单元的业主来说加害的可能性没有,所以不应将2单元的业主列为被告。二、关于被告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两位承办律师提出,有证据证明事发时1单元公共区域有6处存在类似砸中卜某的红砖块,且存在时间较长,可见物业公司未能妥善、及时的处置安全隐患,放任隐患的存在;小区门禁长期不关闭,由此可以充分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应有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责任。三、关于部分房屋产权人并非实际使用人,房屋在事发前已出售或出租他人,责任由谁承担?代理律师认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实际使用人的,应以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四、关于本案免责人员的确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许多被告提交了事发时在外游玩、出差以及家中长期无人居住等各类证据,以此主张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办律师认为,在未确定致卜某死亡的红砖块是人为抛掷还是自然坠落的情形下,不应认定事发时不在家中或家中无人或并未入住的相关业主予以免责。

经过据理力争,法院认可并采纳了承办律师第一、二、三观点,对于确有证据证明事发时不在家或者家中长期无人居住的,法院认定排除这部分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没有判决该部分被告承担补偿责任。

2017年12月28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公开宣判,判决支持原告的损失总计508761元,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的70%由28幢1单元住户按户承担补偿责任(其中免除了15户的补偿责任)。

【案件点评】

随着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拔地而起,高空不明抛掷物、坠落物伤人事件屡屡发生,因其隐蔽性和涉及住户人数太多,多数难以判定肇事者。法律之所以规定一人“抛砖”,其他住户“连坐”,主要是出于法理、利益及社会效应等多方面的考量。一是体现了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和公平的立法精神。在实际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让无辜的受害人自己来承担不良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权人”中包含真正的加害人,因此规定“连坐”,一定程度上可以使真正的侵权人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外,为了对其他非真正加害人显示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一旦发现具体侵权人,也可以向其追偿。二是从法律上关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理角度来说,自己管理的物是为责任人带来利益的,享受利益的同时就要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义务。此项法律规定也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履行应相应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弱者保护,同时使“可能加害人”在心理上易于接受,有利于缓解邻里矛盾,解决纠纷。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与类似案例相比,有所突破的一点是,本案中,承办律师收集证据,从未尽管理义务的角度入手,将物业公司增加列为责任主体,进一步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本案被告承担补偿责任,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有利于大家自我约束,相互监督,加强自律和社会公德意识,避免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营造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有利于保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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