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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重组公证案例

【案情简介】

安徽XX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作为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主营农作物种子研发、销售、生产及相关技术服务,是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以下简称“XX银行蚌埠分行”)的长期客户。近期,XX公司因贷款纠纷,被另一家银行起诉至人民法院。XX银行蚌埠分行为防控金融风险,在XX公司的申请下,决定将2018年元月授信XX公司的总额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重组,重新授信XX公司总额为人民币壹仟陆佰肆拾万元额度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并要求对相关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为申办公证,XX银行蚌埠分行称XX公司曾于2016年10月26日与XX银行蚌埠分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其与XX银行蚌埠分行在2016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业务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万元整,并用其名下的四栋建筑物和二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XX公司与XX银行蚌埠分行于2018年10月23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仟陆佰肆拾万元整,额度用途为归还编号为XXXXXX贷字第00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金额为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万元整的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授信期限为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3日。同时,宋XX、张XX夫妇于2018年10月23日也分别与XX银行蚌埠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约定,二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为XX公司与XX银行蚌埠分行在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3日签订的全部业务授信合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额为人民币壹仟陆佰肆拾万元。

XX公司为申办公证向公证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等主要材料。

公证处经审查认为,因需要进一步明确XX公司董事会决议权限,是否符合其章程载明的“批准年度借贷总则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得50%以下的借款额”规定,为此要求XX公司提供了2018年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为此告知XX银行蚌埠分行提供XX公司为申请借款所签署的《额度使用申请书》,进一步查明权利义务主体和贷款币种、贷款额度、贷款本金、贷款期限、贷款支付方式、贷款原因及用途、贷款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给付内容。此外,为充分体现XX公司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考虑到银行方相关合同系统一示范文本,且部分合同已提交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宜在相关合同上直接进行补充和修改,还要求双方提交补充协议,载明XX公司同意赋予相关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最后,公证处对所涉抵押物的权属状态以及董事会决议真实性和合法性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逐一核实,并为当事人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皖蚌众公证字第40916号

申请人:

借款人:安徽XX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XX路XX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4W。

法定代表人:宋XX,男,公民身份号码:34XX15。

贷款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安徽省蚌埠市XX路XX号。

负责人:范X,男,公民身份号码:34XX15。

委托代理人:刘X,男,公民身份号码:34XX18。

公证事项:赋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于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证,并要求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双方当事人依法均具有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本公证员就该合同的内容及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数额为人民币壹仟陆佰肆拾万元整;用途为用于归还编号为XXXXXX贷字第00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已经发生的金额为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万元整的流动资金贷款本金。借款期限为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3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人行报价(6个月至1年(含1年))期限档次和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值]--加百分点(1.345000));还款方式为自定义还本还息;同时双方就《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信息披露与保密、合同的生效及构成等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双方对所订立的合同内容均表示同意。借款人承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就公证处应贷款人的申请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向其核实的通知方式、通讯信息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双方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前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上的印章是其亲自所为,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公 证 书

(2018)皖蚌众公证字第40917号

申请人:

抵押人:安徽XX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XX路XX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4W。

法定代表人:宋XX,男,公民身份号码:34XX15。

抵押权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安徽省蚌埠市XX路XX号。

负责人:范X,男,公民身份号码:34XX15。

委托代理人:朱X,女,公民身份号码:34XX25。

公证事项:赋予《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于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抵押合同》公证,并要求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双方当事人依法均具有签订《抵押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本公证员就该合同的内容及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抵押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人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安徽XX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万元整;抵押物分别为四处房产[1、坐落于蚌埠市XX路XX号(培训楼)、建筑面积为661.03平方米,产权证号:02XX57;2、坐落于蚌埠市XX路XX号(仓库)、建筑面积为2270.52平方米,产权证号:02XX56;3、坐落于蚌埠市XX路XX号(综合楼)、建筑面积为2210平方米,产权证号:02XX52;4、坐落于蚌埠市XX路XX号双低库、建筑面积为1167.27平方米,产权证号:02XX58]和证号为蚌国用(出让)第201XX22号宗地土地使用权及证号为蚌国用(出让)第201XX23号宗地土地使用权;担保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同时双方就《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信息披露与保密、争议解决等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双方对所订立的合同内容均表示同意。抵押人承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就公证处应抵押权人的申请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向其核实的通知方式、通讯信息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双方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前面的《抵押合同》上的印章是其亲自所为,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抵押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公 证 书

(2018)皖蚌众公证字第40918号

申请人:

保证人:宋世杰,男,公民身份号码:34XX15。

债权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安徽省蚌埠市XX路XX号。

负责人:范军,男,公民身份号码:34XX15。

委托代理人:刘泰,男,公民身份号码:34XX18。

公证事项:赋予《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于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保证合同》公证,并要求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双方当事人依法均具有签订《保证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本公证员就该合同的内容及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保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安徽XX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高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万元整及前述主债权持续至担保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约定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间为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同时双方就保证合同的信息披露与保密、争议解决等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双方对所订立的合同内容均表示同意。保证人承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就公证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向其核实的通知方式、通讯信息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双方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前面的《保证合同》上的印章(签名、指印)是其亲自所为,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保证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公 证 书

(2018)皖蚌众公证字第40919号

申请人:

保证人:张玉莲,女,公民身份号码:34XX22。

债权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安徽省蚌埠市XX路XX号。

负责人:范军,男,公民身份号码:34XX15。

委托代理人:刘泰,男,公民身份号码:34XX18。

公证事项:赋予《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于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保证合同》公证,并要求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双方当事人依法均具有签订《保证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本公证员就该合同的内容及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保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安徽XX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高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万元整及前述主债权持续至担保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约定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间为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同时双方就保证合同的信息披露与保密、争议解决等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双方对所订立的合同内容均表示同意。保证人承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就公证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向其核实的通知方式、通讯信息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双方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前面的《保证合同》上的印章(签名、指印)是其亲自所为,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保证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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