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案号

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对***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4日,被鉴定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芜湖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现因案件处理需要,委托本所对***的伤残等级、“三期”期限及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问答切题,查体合作,头颅无畸形,双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右下肢胫侧见两处长4.5cm、5.0cm手术瘢痕,右外踝见长11.0cm手术瘢痕,右踝关节活动受限,经测量,右踝背屈10°(参考值30°),跖屈15°(参考值50°),左踝关节活动稍受限。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二)阅片记录

芜湖市中医医院2020年3月14日右胫腓骨正侧位X线片1张(号:530703)示:右外踝粉碎性骨折;右胫骨中下段斜形骨折,错位。

芜湖市中医医院2020年3月24日右胫腓骨正侧位X线片1张(号:532369)示:右胫腓骨骨折术后改变,骨折断端对位、对线良好,骨折块复位良好,内固定在位。

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2020年9月17日右胫腓骨X线片2张(号:20200917000258)示:骨折断端对位对线良好,可见骨痂形成,内固定在位。

        【分析说明】

现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资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一)伤残等级

被鉴定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等损伤,本所检查及阅片予以认定,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患肢抬高骨牵引,临床在全麻下行“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目前被鉴定人伤情已平稳,符合鉴定一般条件。右外踝及胫骨下端骨折术后制动及骨折周围软组织损伤后机化黏连致踝关节活动受限,本所查体见其右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经测算,右踝关节功能丧失68.3%(75%以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2)之规定,被鉴定人***因右下肢交通伤,遗有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二)“三期”期限

被鉴定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等损伤,存在较长时间误工,伤后住院治疗及出院恢复需卧床休息,日常生活中的穿衣行走等需要他人帮助,存在护理,并需加强营养促进损伤愈合与身体恢复。依据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14c)、10.2.15a)及附录A.4之规定,建议其误工期共计以180日为宜,护理期共计以90日为宜,营养期共计以90日为宜。

(三)后续医疗费用

被鉴定人***因外伤致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临床行“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目前右胫腓骨断端处两块钢板螺钉内固定钢板在位,后期如需取出,参照安徽省三甲医院收费情况,在不发生手术意外及其它并发症等情况下,取出内固定物的费用约需10000元。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因交通伤致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行手术治疗,后遗右踝关节功能丧失达68.3%,构成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本次外伤后误工期共计以180日为宜,护理期共计以90日为宜,营养期共计以90日为宜。

被鉴定人***后期取出右胫腓骨内固定物的费用约需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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