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案号

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对***号小型轿车与行人碰撞痕迹、形态、速度进行鉴定

【案情简介】

2021年08月08日07时36分左右,***驾驶***号小型轿车沿新时代商业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时代商业街与中山南路路口东100米路段时,其车与行人***发生相撞,造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我所鉴定人员周元枝、葛辉于2021年08月10日在芜湖市交通涉案车辆保管城南停车场,依据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现场物证勘查》相关规定对***号小型轿车痕迹进行检验,依据GA/T50-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相关方法进行照相取证;在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依据GA/T1133-2014《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相关计算方法对***号小型轿车事发时行驶速度进行计算;并于2021年08月27日对委托鉴定事项作出鉴定意见。

(二)使用设备

照相机1(AHDZSJ/YQ-HJ-01)、塔尺(AHDZSJ/YQ-HJ-08)

(三)检验所见

***号小型轿车

(1)车体主色为黑色。

(2)右前照灯下方保险杠外饰杠距地约35cm-60cm区间处见碰撞灰层刮擦痕迹,受力方向由前向后,痕迹新鲜;引擎盖后部距右侧约30cm-70cm区间处见碰撞凹陷变形痕迹,痕迹新鲜;以上痕迹处表面均未检见其它硬物碰擦接触痕迹。

【分析说明】

(一)***号小型轿车与行人碰撞痕迹:

检验所见:***号小型轿车为黑色,右前照灯下方保险杠外饰杠距地约35cm-60cm区间处见碰撞灰层刮擦痕迹,受力方向由前向后,痕迹新鲜,引擎盖后部距右侧约30cm-70cm区间处见碰撞凹陷变形痕迹,痕迹新鲜;以上痕迹处表面均未检见其它硬物碰擦接触痕迹。上述痕迹均符合与柔性客体(如行人)碰撞形成机理。结合案情及事发路段监控录像片段所见,分析认为:***号小型轿车右前部与行人发生过碰撞接触,碰撞中行人被抛起与之引擎盖再次发生接触,形成检验所见车体上痕迹。

(二)***号小型轿车与行人碰撞形态:

根据***号小型轿车痕迹检验情况可见,***号小型轿车右前部与行人发生过碰撞接触;***号小型轿车碰撞痕迹处的受力方向由前向后。

综上所述,结合事发路段监控录像片段所见,分析认为:***号小型轿车沿新时代商业街南半幅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时代商业街与中山南路路口东100米路段时,其车辆前侧右部与沿新时代商业街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发生了碰撞接触,碰撞中行人被抛起与之引擎盖再次发生了接触。

(三)***号小型轿车事发时行驶速度:

委托方提供的监控录像片段文件名为“20210809-165039.asf”,文件大小为6.9MB,哈希值:4200C0E749FD6A1EF96E1850D7D201E6。使用视侦通播放器播放该视频,视频画面连续,无断帧、跳帧现象,播放总时长为 00:00:26,帧速率为25fps ,分辨率为1280×720。

 逐帧播放录像片段,分别截取录像片段第425帧、第432帧图像,过第425帧图像中***号小型轿车左前轮轮芯接地点作线段AB与车身垂直,在第432帧图像中,该车左后轮轮芯接地点近似落在线段AB上(见附件1图5-图6);该车由425帧运动到432帧通过的距离为该车轴距,经测量该车轴距长S=2.65m。则该车在上述过程中的平均行驶速度


为:

该车上述过程距事发处较近,考虑到计算时的微小误差,则该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3km/h-35km/h。

【鉴定意见】

(一)***号小型轿车右前部与行人发生过碰撞接触,碰撞中行人被抛起与之引擎盖再次发生接触,形成检验所见车体上痕迹。

(二)***号小型轿车沿新时代商业街南半幅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时代商业街与中山南路路口东100米路段时,其车辆前侧右部与沿新时代商业街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发生了碰撞接触,碰撞中行人被抛起与之引擎盖再次发生了接触。

(三)***号小型轿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3km/h-35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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