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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宁司法鉴定所对陈某左膝损伤的伤残鉴定和“三期”评定

案情概况:被鉴定人陈某于2018年9月30日,因车祸受伤,伤后经解放军第九八医院治疗,现伤情稳定。受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标准(2017年1月1日实施)对被鉴定人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对被鉴定人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

2020年01月02日,陈某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安徽德宁司法鉴定所对陈某伤残等级;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安徽德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承担鉴定。鉴定人审阅陈某伤后全部病史资料和既往鉴定意见后, 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标准对陈某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按《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对被鉴定人陈某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被鉴定人步行入检查室,诉车祸致左膝麻木感,左膝关节活动受限。检体:神清,精神一般,跛行入室,答话切题,查体合作。两腿长度基本等长。左膝轻微肿胀,左膝关节内侧见纵向条状手术瘢痕10cm,左膝外侧至左小腿上段前段见纵向条状手术瘢痕18cm,按压痛(+),浮髌试验(+),左膝关节被动活动范围:100°(屈曲),0°(伸直),右膝关节活动范围(健侧):145°(屈曲),0°(伸直),余未见明显异常。

需要指出,鉴定过程中查体是确定伤情的有效方法,阅片是进一步确证伤情,在科学证据面前,陈某配合检查,得到了的真实数据。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鉴定人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行手术治疗,鉴定时左胫骨平台内固定装置已经取除,经检,被鉴定人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伤后休息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

鉴定要点

人体伤残等级、“三期”鉴定属法医临床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多见的鉴定类型之一。当事人车祸后,应先交通警察报案,立案后,等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需要区分伤残等级的受伤部位和受伤程度来确定鉴定时机。在原发性损伤及其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点后进行鉴定。而在鉴定过程有“三期”鉴定时应达到规定期限之后进行鉴定。本案中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行手术治疗在左胫骨平台内固定装置取除之后进行鉴定。

案例意义

胫骨平台骨折是腿部骨折中常见的损伤,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均可导致胫骨平台骨折,胫骨平台是膝关节的重要负荷结构,因此在鉴定中应确认胫骨平台的骨折程度及愈后情况,进一步鉴定胫骨平台对膝关节活动功能的影响,测算出左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

专用名词解释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 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伤残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人体功能评定,性侵犯与性别鉴定,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骨龄鉴定及与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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