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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宁医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脑部损伤致残程度的鉴定

案情情况:2019年02月18日,54岁的行人陈某某与他人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造成陈某某脑部受伤。后期委托本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本所接受委托后,指定两名鉴定人承担鉴定,其中一名鉴定人为法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鉴定人审阅陈某伤后全部病史材料,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进行阅片,首先明确被鉴定人原发损伤,即广泛性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叶及颞叶血肿存在,认定被鉴定人的颅脑损伤与此次交通事故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接下来阅被鉴定人伤后8个月复查的颅脑CT片,提示左额叶脑软化灶形成,左额叶软化灶形成与原发损伤位置相同,认定被鉴定人左额叶脑软化灶是交通事故所致后遗影像学表现。鉴定人再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查体,提示被鉴定人遗留头昏、记忆力下降等症状。结合被鉴定人于2019年7月18日南京脑科医院认知神经心理检测报告单提示:被鉴定人记忆功能低于正常水平的结果,认定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1.2)条的规定,评定其颅脑损伤致残,伤残等级为十级。

鉴定要点

颅脑损伤是交通事故常见的损伤之一,颅脑损伤所致的伤残程度有很多类别,其中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较为常见。法医鉴定首先要明确原发损伤,一般脑挫裂伤、脑内血肿等脑实质损伤可以形成软化灶。其次要注意鉴定时机,原发损伤到软化灶形成会有一个临床演变过程,一般鉴定时间建议在损伤6个月之后。再次要明确软化灶形成,可以通过CT扫描或者MRI检查发现在原损伤部位恒定显示低密度灶或者低信号病灶,可以确定为创伤性脑软化灶形成。最后关于神经系统症状或体征,一般不要求必须伴有定位体征,但是最好有相关的辅助材料可证明,本次本所案件中就有南京脑科医院的认知神经心理检测报告单予以佐证。且本次本所指定的两名鉴定人,一名是从事神经外科医疗工作的资深鉴定人,另一名是从事精神科工作40余年的资深鉴定人,较为符合实际鉴定案情,对被鉴定人的原发损伤及所致后遗症有较强的判断能力。

案例意义

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神经系统症状或体征致残条款,首先要明确原发损伤与后遗软化灶所在的部位要相符,脑部的损伤可以导致后遗的神经系统症状及体征,再加上相关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及检查结果形成证据链条,这样得出鉴定结果更加客观、准确。

专用名词解释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 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伤残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人体功能评定,性侵犯与 性别鉴定,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骨龄鉴定及与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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