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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最新民法解释涉及出租吗(居住权能不能继承、转让或出租——《民法典》对居住权的限制)

李文江 李文江

微释《民法典》新规则(149)

居住权能不能继承、转让或出租——《民法典》对居住权的限制

典型案例

因姜先生有一女儿,老伴去世后,又与戚女士结婚,戚女士婚前有一子,双方之间婚后无子女。姜先生遗嘱:婚前住宅一套由自己女儿继承,但戚女士有居住权直至去世。姜先生去世后,戚女士一直居住在该住宅中,其子也搬来同住。戚女士去世后,姜先生女儿要求戚女士儿子搬出该住宅被拒绝,双方产生纠纷。如何解决呢?法律条文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释义

一、居住权为什么不能转让或继承?

1、居住权是为了解决亲属等特定的人的居住问题,是设立在他人房屋之上的权利,必须所有权人同意。

2、居住权是为了满足特定的弱势群体的居住需要而设立的,具有人身性和专属性。如果转让或继承,受让人或继承人不一定具有居住困难,更不一定具有与所有权人的特定关系。

二、居住权为什么不能出租?

房屋出租的权利属于所有权人,而不属于居住权人,因而居住权人无权将居住的房屋对外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果所有权人在约定中同意居住权人将房屋对外出租,法律并不反对,这时的出租,本质上其实是所有权人意思表示。

三、居住权人还应该履行其他哪些义务?

1、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将房屋用于生活消费以外的目的;不得利用房屋从事非法行为。

2、合理保管房屋:不得损坏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的重大结构。如有隐患,及时通知所有权人维修。

案例解析

上诉案例中,

1、姜先生去世后,其女儿有继承权,可以继承房屋。

2、根据遗嘱,戚女士有居住权,可以居住该房屋。

3、戚女士之子为照看戚女士,与戚女士共同居住该房屋,姜先生女儿应该允许。

4、戚女士之子对房屋没有继承权,对居住权也没有继承权,因此,戚女士去世后,姜先生之女有权利要求戚女士其子应搬离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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