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案号

赡养老人,侄子依法继承遗产

继承公证

公证事项:继承

公证机构:安徽省六安市江淮公证处

公证员:胡晶晶

公证日期:2021年1月4日

供稿:安徽省六安市江淮公证处胡晶晶

审稿:章勇

检索主题词:继承公证

赡养老人,侄子依法继承遗产

2021年1月初的一天,公证员在村委会值班的时候,一个神色匆匆的小伙子杨X前来咨询遗产继承公证,经询问了解,原来是小伙子的大伯陈X于二〇一五年死亡,留下来一处房产。而陈X是该村的五保户,一辈子没有结婚,无儿无女,生前一直和弟弟陈Y及侄子杨X相依为命。现在房子能办房产证了,小伙子犯难了,不知道怎样才能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现在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根据杨X提供的亲属关系、死亡证明及相关产权凭证,本公证员经调查核实查明,被继承人陈X确实生前一直未婚,无子女。陈X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年先于其死亡,其只有一个弟弟陈Y,但陈Y后于陈X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日死亡。陈Y的配偶早年先于陈Y死亡,其生前只育有一子,即杨X。公证员向该村村书记核实了解到,被继承人陈X生前一直是由其侄子杨X照顾,负责其生养死葬的,村委会对陈X名下的遗产不主张任何权利,其财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本案中的继承仍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上述房屋为被继承人陈X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陈X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陈X生前一直未婚、无子女,因此被继承人陈X上述遗产应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共同继承。而被继承人的弟弟陈Y在陈X上述遗产继承开始以后,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陈Y应继承被继承人陈X上述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因此,在本案中被继承人陈X的上述遗产由侄子杨X继承。

法定情况下,侄子是没有继承权的。但在本案中,由于特殊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杨X取得了继承人资格,依法继承遗产,同时其对叔叔在道德上尽到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也是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

公 证 书

(2021)皖六江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杨X,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XXXXXX。

被继承人:陈X,男,一九XX年XX月X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3XXXXXX,生前住安徽省XX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杨X因继承被继承人陈X的遗产,于二〇二一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一、杨X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二、被继承人陈X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死亡注销)、亲属关系证明;四、陈Y的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死亡注销)、火化证、亲属关系证明;五、XXX的户籍证明(死亡注销);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杨X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申请人杨X进行了询问,并向其告知了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本处并指派核实人员对被继承人陈X的死亡事实及亲属关系状况进行了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陈X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在六安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陈X的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如下:陈X的父亲、母亲均早年先于其死亡,具体死亡时间和姓名不详;陈X生前一直未婚、无子女。

被继承人陈X的全部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如下:陈X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具体死亡时间和姓名不详;陈X的弟弟陈Y(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日死亡)。

陈Y的父、母、配偶XXX均先于其去世,陈Y生前只有一子,杨X。

三、被继承人陈X遗留以下财产: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项下位于六安市XXX小区XX号楼XX室的一处房屋。该房屋已经交房,产权证尚未办理。

上述财产系被继承人陈X的个人财产。

四、继承人申请人称,被继承人陈X生前无遗嘱,未发现其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亦没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经登录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被继承人陈X生前有申办公证遗嘱的相关备案记录。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杨X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陈X的上述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陈X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陈X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陈X生前一直未婚、无子女,因此被继承人陈X上述遗产应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共同继承。

又因被继承人陈X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弟弟陈Y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日死亡,在陈X上述遗产继承开始以后,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陈Y应继承被继承人陈X上述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陈Y的父、母、配偶XXX均先于其去世,故陈Y应继承被继承人陈X上述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儿子杨X继承。

因此,被继承人陈X的上述遗产由侄子杨X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六安市江淮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X月X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b0ajxe2@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lalmwl.com/fangchan/109.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列表
请登录后评论...
游客 游客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说点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