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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以上立遗嘱有什么要求和规定吗(关于为70周岁以上长者免费办理遗嘱公证的公告)

关于为70周岁以上长者免费办理遗嘱公证的

公告

为高质量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在公证办理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金湾公证处将开展为70岁以上长者免费办理遗嘱公证活动,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活动时间

2021年5月10日至2024年4月30日

服务对象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不动产所在地任意一项在珠海市的70周岁以上长者。

活动内容

免费为70周岁以上长者办理遗嘱公证,同时开辟长者服务绿色通道,对行动不便的病、残、高龄长者实行上门服务。

活动告知

符合上述条件、有立遗嘱意愿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长者可持身份证、户口簿、与遗嘱内容相关的财产凭证到金湾公证处现场或者电话咨询及预约。

  • 咨询电话:

    0756-7799088、7793773

  • 办公地点:

    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1栋3楼司法业务综合服务厅

珠海市金湾公证处

2021年5月10日

相关法律法规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

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素材来源:金湾公证处

本期编辑:张智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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