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皋市。34岁的男子吴刚(化名)通过微信向好朋友蒋亮转发了两部淫秽视频,公安局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吴刚不服,把公安局告上了法院。官司从2018年打到2021年,从基层法院一直打到省高院。最终结果会如何呢?(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5日晚,吴刚加入的一个微信群中有网友发了两段淫秽视频,吴刚出于玩乐的目的,随手把视频转发给了好友蒋亮观看。蒋亮看后,也没有再转发给其他人。
4月20日,蒋亮因为涉嫌其他事情,被如皋市公安局调查询问。在检查蒋亮手机的过程中,民警发现了吴刚发送给蒋亮的两部淫秽视频。
当日,如皋市公安局传唤吴刚到案接受询问。
4月21日,如皋市公安局对吴刚发送的两部视频进行鉴定后作出《如皋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两部视频短片为淫秽物品。
4月21日,如皋市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认为吴刚传播淫秽视频,决定给予吴刚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将吴刚送至拘留所执行拘留。
4月23日,吴刚因维稳工作需要,经如皋市公安局批准,请假出所7天。后如皋市公安局没有再对吴刚执行剩余的拘留。
5月14日,吴刚向如皋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拘留十日的处罚。但如皋市人民政府对如皋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了维持。
【诉讼情况】
一、第一次裁判
2018年7月16日,吴刚不服处罚决定,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如皋市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量罚不当,判决撤销如皋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如皋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该判决生效后,2019年2月14日,如皋市公安局再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吴刚传播淫秽视频数量较少、属情节较轻,又决定给予吴刚行政拘留五日(实际已执行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二、第二次裁判
2019年2月21日,吴刚认为如皋市公安局以同样的事实和证据,对其再次实施行政处罚,属于滥用行政职权,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再次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经过再次审理后,作出如下认定:
(一)吴刚的行为属于传播淫秽信息
传播淫秽信息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传播淫秽视频文件、音频文件以及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法律对传播淫秽信息的数量、接受信息的人数、传播动机是否为盈利等均无要求。因此,吴刚通过微信向朋友发送淫秽视频两段,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信息,属于违法。
(二)吴刚的行为轻微
主观方面,吴刚并无向社会大众传播的意向,更多的是出于同性朋友之间的玩乐心态,故其主观恶性不强,也不存在故意违法的目的。
手段方面,吴刚传播的视频来源于微信群,其并未采取下载保存的方式,而是直接转发给了蒋亮,传播的手段也是一对一的方式,并未传播给多人,故违法手段也并不恶劣。
从危害后果上看,对于淫秽视频,“不传播、不扩散”是每个公民的应有之义,而吴刚在获取两段淫秽视频后却再次转发,扩大淫秽视频的不良影响,客观上已对社会风气、他人的精神思想产生了危害,但但并未在社会大众中产生进一步的不良影响,故应当认定行为危害性较小。
因此,综合来看,吴刚的违法行为轻微。
(三)公安机关的处罚不当
依法行政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要实现法与理的统一。惩罚不是目的,教育、规范公民行为才是目的。针对吴刚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公安局已实际对吴刚实施行政拘留二日,与惩罚兼教育的目的相契合,再对原告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属于量罚不当。
2020年3月13日,法院直接判决变更了如皋市公安局作出的给予吴刚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改为给予吴刚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如皋市公安局承担。
三、第三次裁判
收到判决后,吴刚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不应当给予其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四、第四次裁判
二审判决后,吴刚仍不服,于是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最终还是认为吴刚的行为违法,行政拘留二日适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警示意义】
这起案子虽小,但是对我们每个人的影响却不容忽视。因为法院确认了朋友之间私密的一对一发不良视频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行政拘留!
大家想一想,自己有没有给好基友、好闺蜜、亲密伴侣分享过不良视频、图片、文字的?有的举个手,赶紧去找警察叔叔认错,说不定可以不拘留,只罚款哦
朋友们,你们对这个案子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大家讨论留言!
文/来源:大杨说法